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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

日期: 2024.08.28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
2024年第23号条例A2828
 
 
背景:
2021年4月法庭就一名5岁女童受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作出裁决,再度引起社会关注严重个案举报不足的情况
 
理念:
以保护儿童为政策目标,及早发现和介入严重个案
 
 
立法进程:
  • 2021年7月政府成立跨政策局工作小组
  • 2023年6月2日《条例草案》刊宪
  • 2023年6月14日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 2024年7月11日立法会三读通过《条例草案》及修正案
  • 2024年7月19日《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刊宪
  • 2026年1月20日《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生效
 
释义:
  • 主管当局–社会福利署署长或警务处处长
  • 法庭–包括裁判官
  • 儿童–未年满18岁的人
  • 负责人–就某儿童而言,指已年满18岁并管养、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
  • 指明专业人员–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
  • 举报–指根据第4(1)条作出的举报
  • 关键时间–指明专业人员察觉有第4(1)条所述的理由的时间
  • 严重伤害–指任何附表2所指明的伤害

强制举报者:
经常接触儿童而其专业或工作现受某种形式监管的专业人员:
 
  1. 注册药剂师
  2. 注册牙医
  3. 牙齿衞生员
  4. 注册医生
  5. 注册助产士
  6. 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
  7. 幼儿工作员或主管
  8. 学校教员
  9. 寄宿学校的舍监
  10. 注册医务化验师
  11. 注册职业治疗师
  12. 注册视光师
  13. 注册放射技师
  14. 注册物理治疗师
  15. 注册脊医
  16. 注册社会工作者
  17. 表列中医或注册中医
  18. 职业训练局教学人员或院长
  19. 官立学校工作人员
  20. 儿童院舍院长
  21. 听力学家
  22. 临牀心理学家
  23. 营养师
  24. 教育心理学家
  25. 言语治疗师
 
何时须作出举报:
(1) 如指明专业人员在以指明专业人员的身分工作过程中,察觉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儿童在关键时间正遭受严重伤害;或正面对遭受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则该人员须在关键时间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遵照第6条(对举报的规定)作出举报。
 
(2) 在以下情况,指明专业人员无须根据第4(1)条作出举报–
(a)指明专业人员真诚而合理地相信,有关严重伤害–
(i) 纯粹由意外造成(非因负责人的疏忽照顾);
(ii) 纯粹由(或将纯粹由)儿童自己造成;
(iii) 纯粹由(或将纯粹由)其他儿童造成(不包括涉及性的作为)。
(b)主管当局已在关键时间或之前,就该儿童所遭受的相同/大致相同严重伤害;或该儿童遭受严重伤害的相同/大致相同实际风险向该人员作出告知;
(c)该人员已在关键时间之前作出举报;
(d)该人员真诚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专业人员已在关键时间或之前作出举报。
 
对举报的规定:
(1)须向主管当局作出
(2)须载有–
(a) 识辨有关儿童而言属足够资料
(b) 第4(1)条所述的理由
(c)作出举报的指明专业人员的联络资料
(3)须以社会福利署署长指明的方式作出
 
 
任何指明专业人员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
(a)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或
(b)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免责辩护:
(1)指明专业人员如确立自己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就违反第4(1)条有合理辩解;
(2)延误举报:指明专业人员如确立–
(a) 真诚而合理地相信延误符合该儿童的最佳利益;及
(b) 已在延误其间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所需的行动,以保障该儿童的利益。
 
 
强制举报者指引
  • 指引并非附属法例
  • 举报决策流程图
  • 辅助分析框架
  • 个案情境范例
 
对指明专业人员的保障
举报作出前的保障:
  • 任何人不得故意阻止或阻碍指明专业人员作出举报;或施加任何具有上述效果的指引或规定
举报作出后的保障:
  • 禁止披露作出举报的指明专业人员的身分
  • 指明专业人员不会仅因作出举报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