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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强制举报怀疑虐待儿童个案的规定》 意见书

日期: 2021.08.26   

引言

防止虐待儿童会于1979年成立,一直致力消除香港各种形式的虐待儿童事件,推广关怀及无暴力的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及发展。

根据社会福利署保护儿童数据系统,20182019年有超过一千宗新呈报的虐待儿童个案,身体虐待占整体四成多,疏忽照顾个案数字在过去十年更持续上升,情况令人忧虑。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自1994年延伸到香港。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11年已建议所有缔约国建立通报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机制,其后亦于2013年的审议报告中建议缔约国采用国家协调框架来处理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制通报所有案件和采取必要的后续措施。

根据国际防止虐待及疏忽照顾儿童协会于2018年发表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全球参与调查的86个国家中,有71个国家已立法强制通报怀疑虐待儿童个案。

我们看到政府在改善行政措施以加强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这与设立强制举报机制 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推行强制举报同样需要有清晰全面的多专业合作程序指引,亦需加强社工服务、专业培训和支持高危家庭。然而,若只透过 加强行政措施以保护儿童的话,我们认为力度未够,欠缺约束力。过去在自愿举报机制 下,一些 儿童死亡、严重受虐 及被疏忽照顾事件的发生正正反映现时机制仍存在漏洞。


本会就「拟议强制举报怀疑虐待儿童个案的规定」咨询文件有以下意见:

1. 本会赞成通过立法制定强制举报怀疑虐待儿童个案机制

儿童是脆弱和易受伤害的,其成长和发展有赖身边的家人和照顾者给予关爱及适当的照顾。遗憾的是根据社 会福利 署的统计报告,超过七成的施虐 者是受虐儿童的父母、家庭成 员和照顾者,故此施虐者甚少主动求助,受虐儿童亦没有能力保护自己, 隐藏个案不容忽视。设立强制举报机制可提高专业人士对怀疑虐儿个案的敏感度及公众对保护儿童的意识,最重要的是有助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早发现和识别虐儿个案,加快专业介入提供适切支持,此举既是保护儿童,亦是维护家庭福祉,以免情况演变到很严重甚或致命的地步才被揭露,减少悲剧发生。


2. 哪些人要受保护
根据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是 18 岁以下人士。我们认为 18 岁以下儿童应受保护,一般而言, 16 17 岁儿童仍在中学阶段,未足以自立,尤 其在性侵犯个案中,15 17 岁组别占第二大多数。

3. 哪些人须作举报

举报责任应先从在工作上经常接触儿童及家庭的专业人士开始,包括校长、教师、社工、辅导员、幼儿工作员、医生、护士等,凭借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可根据指引先对个案作初步辨识和评估,若有合理怀疑或相信有儿童受伤害 虐待 忽略,就必须于指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 执法机关举报,可避免有关儿童遭受进一步的伤害 虐待。

有证据显示,体罚 虐待儿童的严重程度会随着时间而变本加厉,及早得到专业介入至为关键;否则,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举报者无须知悉或证实确有其事,也不需 自行开展调查。在专业人士强制举报机制运作成熟、资源及支持配套完备、宣传教育奏效等情况下,才探讨全民强制举报的可行性。

4. 如何界定须举报的怀疑个案类型

各类虐待儿童行为都会为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及影响,尽早接受适当的治疗和辅导服务尤其重要,有助康复进程。就保护儿童及促进儿童福祉而言,所有类别的怀疑个案,包括身体伤害 虐待、性侵犯、疏忽照顾、心理伤害 虐待,还有儿童目睹家 等个案均须予以举报。

5. 如何界定没有按照责任 举报个案的适当罚则水平

我们赞成工作小组认为罚则水平应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被定罚人的参与程度相称,最高可处监禁 3 年。对于因某些原因而故意虚报的人士也应订立罚则,可依循现行有关条例罚款 2000 元或监禁 6 个月,以确保个案举报的质素。

6. 如何保障举报者的权益

为释除举报者的疑虑,法规需订明对举报者的保障,例如:保证举报者的身份保密,其数据不会外泄;若举报者是遵从真诚报告的原则,即真心相信个案 事件有或没有怀疑虐儿的元素而决定举报或不举报,并能提出理据,即使最后发现事实与其判断不同,又或指控不成立,举报者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总结

为儿童提供全面保障需要在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上互相配合。 设立强制举报机制亦需要有完备的支持配套,包括:调配资源以增加人手配置和分工、建立分流系统处理不同危机程度的个案、专业同工培训计划、小区宣传教育等,机制开始运作后仍需持续检讨,评估成效和适时制定修补方案,使强制举报机制真正能发挥安全网的角色。

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

黄翠玲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