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
2024年第23号条例A2828
背景:
2021年4月法庭就一名5岁女童受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作出裁决,再度引起社会关注严重个案举报不足的情况
理念:
以保护儿童为政策目标,及早发现和介入严重个案
立法进程:
- 2021年7月政府成立跨政策局工作小组
- 2023年6月2日《条例草案》刊宪
- 2023年6月14日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 2024年7月11日立法会三读通过《条例草案》及修正案
- 2024年7月19日《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刊宪
- 2026年1月20日《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生效
释义:
- 主管当局–社会福利署署长或警务处处长
- 法庭–包括裁判官
- 儿童–未年满18岁的人
- 负责人–就某儿童而言,指已年满18岁并管养、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
- 指明专业人员–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
- 举报–指根据第4(1)条作出的举报
- 关键时间–指明专业人员察觉有第4(1)条所述的理由的时间
- 严重伤害–指任何附表2所指明的伤害
何时须作出举报:
(1) 如指明专业人员在以指明专业人员的身分工作过程中,察觉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儿童在关键时间正遭受严重伤害;或正面对遭受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则该人员须在关键时间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遵照第6条(对举报的规定)作出举报。
(2) 在以下情况,指明专业人员无须根据第4(1)条作出举报–
(a)指明专业人员真诚而合理地相信,有关严重伤害–
(i) 纯粹由意外造成(非因负责人的疏忽照顾);
(ii) 纯粹由(或将纯粹由)儿童自己造成;
(iii) 纯粹由(或将纯粹由)其他儿童造成(不包括涉及性的作为)。
(b)主管当局已在关键时间或之前,就该儿童所遭受的相同/大致相同严重伤害;或该儿童遭受严重伤害的相同/大致相同实际风险向该人员作出告知;
(c)该人员已在关键时间之前作出举报;
(d)该人员真诚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专业人员已在关键时间或之前作出举报。
对举报的规定:
(1)须向主管当局作出
(2)须载有–
(a) 识辨有关儿童而言属足够资料
(b) 第4(1)条所述的理由
(c)作出举报的指明专业人员的联络资料
(3)须以社会福利署署长指明的方式作出
任何指明专业人员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
(a)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或
(b)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免责辩护:
(1)指明专业人员如确立自己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就违反第4(1)条有合理辩解;
(2)延误举报:指明专业人员如确立–
(a) 真诚而合理地相信延误符合该儿童的最佳利益;及
(b) 已在延误其间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所需的行动,以保障该儿童的利益。
强制举报者指引
- 指引并非附属法例
- 举报决策流程图
- 辅助分析框架
- 个案情境范例
对指明专业人员的保障
举报作出前的保障:
- 任何人不得故意阻止或阻碍指明专业人员作出举报;或施加任何具有上述效果的指引或规定
举报作出后的保障:
- 禁止披露作出举报的指明专业人员的身分
- 指明专业人员不会仅因作出举报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