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
背景
公眾關注嚴重虐兒個案在香港舉報不足的情況,希望設立強制舉報機制。政府在 《2021年施政報告》宣布推展有關強制舉報規定的立法工作,以期在2023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並為「強制舉報者」提供適當培訓,以提高他們及早識別和處理虐兒個案的能力。條例草案已於2023年6月2日刊憲,並於6月1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以下是條例草案的重點建議:
保護對象
根據社署《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 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世界衞生組織的定義,工作小組建議把兒童界定為18 歲以下人士。
舉報範圍
工作小組建議,強制舉報者如在工作過程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
造成嚴重傷害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例子包括:
(a) 藉暴力手段使該兒童受到身體損傷;
(b) 強迫或誘使該兒童參與任何涉及性的作為;
(c) 嚴重或重覆地威嚇或詆毀該兒童,或嚴重或重覆地使其感到恐懼,以致危及或損害其心理健康;
(d) 嚴重或重覆地忽視該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及或損害其健康或發展。
強制舉報者
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專業人員:
罰則水平
參考一些本地法例,工作小組建議把「強制舉報者」沒有履行舉報責任的罰則定為最高可被判3 個月監禁及 50,000元罰款。
免責辯護
1. 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舉報符合該兒童的最佳利益,並在延誤其間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所需的行動,以保障該兒童的利益。
2. 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強制舉報者」已就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傷害或風險作出舉報。
法律保障
1. 任何人不得阻止「強制舉報者」作出舉報。
2. 任何人不得披露「強制舉報者」的身分。
3.「強制舉報者」不會因作出舉報而招致任何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責任。
4.「強制舉報者」不會因作出舉報而被斷定違反任何專業操守或專業道德的守則。
配套措施
1. 為「強制舉報者」提供適當及持續的相關培訓。
2. 增加兒童緊急安置名額。
3. 加強公眾教育,包括家庭、機構和社區層面。
4. 加強和檢視現行的預防及支援措施。
實施安排
在新制定的法例刊憲後18個月實施強制舉報機制,以提供足夠的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