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提供食物、居所、教育和醫療保健之外,兒童更需要適當的社交和情感支持,並 在安全和正向的孕育關係中才能茁壯成長。家庭和社會環境的保護因素有利兒童的全 面成長及發展。兒童虐待反映了社會從微觀到宏觀各個層面的系統性失效,而且情況 正在迅速惡化。
本會一直積極倡導影響兒童的各種議題。考慮到過去本地的虐兒悲劇,以及海外之系統性兒童虐待事件的經驗教訓,香港社會極需要檢視缺口所在,以建立更完善的保護 兒童系統。根據我們的觀察,本會提出以下建議,務求改善香港現有的保護兒童系統, 尤其是需要接受住宿照顧的兒童之保護。
一、刑法改革
i) 及早識別和通報虐待:兒童虐待必須被儘早識別和攔截。經過多次諮詢和討論,現 在的焦點應該從為何需要強制通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機制轉向如何落實推行,當中設 立完備的支持配套尤其重要。我們必須抓緊機遇,加快立法程序。資源投放必須與方 案聲稱要實現的目標相配,而專業人員亦必須經過良好培訓,使該通報機制得以認真 地實施並需作成效評估,這是香港社會應努力改善的應對保護系統。
ii) 預防和威懾作用: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提議引入一項新的「沒有保護罪」,訂明對兒 童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如果知道但沒有採取合理步驟或措施,以保護兒童免受虐待或 忽略,將被追究法律責任。這罪行適用於院舍照顧和家居環境,它強調預防和威懾而 不是懲罰。我們重申,政府必須抓緊機會通過這項期待已久的立法。
二、保護兒童政策:這是為兒童提供服務的機構的一套內部政策、行為守則、規則和 程序。該政策確保兒童的安全和利益放在首位。在實踐中,機構需要對員工進行入職 前審查及提供保護兒童相關培訓,這樣可避免兒童虐待難以被發現的情況,且能警惕 管理層和前線從業人員對機構內涉嫌虐待兒童的行為作出及時和適當的回應和處理。 為回應兒童需要,每一間機構應定期審查、評估和修訂其政策內容。雖然有些機構已 設立了保護兒童政策,但它應在香港被廣泛推廣。
三、非政府機構托兒服務提供者之監督:負責監督的部門應根據一套特定的兒童安全 及質素標準,對非政府組織托兒服務提供者進行審核。而服務質量標準第十六條「免 於虐待」的標準和評估指標,除了要按照機構服務性質及需要之外,更需要以兒童的 角度為本。因為嬰幼兒顯然無法用言語表達他們的需求,負責監督的人員須善於識別 問題根源及揭發受虐者的隱藏傷害。發展以兒童為主導的評估工具亦可以協助審核過程。
四、調查: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必須由政府發起調查。調查需要具備獨立性及 焦點,並為受虐兒童伸張正義及作出道歉等補償。獨立調查有助理解系統性兒童虐待 的箇中原因,從而改善提供幼兒照顧服務機構的政策和實踐,令兒童住宿處所更為安 全。我們可以從歐洲國家、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對其系統性兒童虐待的 調查中汲取教訓,這些經驗在文獻中有可取的描述。
五、機構管治:安全、服務質素和兒童的最佳利益應該是機構董事會的主要考慮。有 效的管治可確保風險和績效方面的監控,並制定適當的政策及流程以保護兒童,當中 重要的流程包括定期監測、突擊檢查、督導巡視、合規檢查、環境和感染觀測、記錄被 收容兒童的成長和發展狀況,以及必要的後續行動。
六、保護兒童方面的培訓及課程:從事兒童工作前的大學本科或文憑課程,例如幼兒 工作員課程,應該包含保護兒童的課題。事實上自 1976 年始,《幼兒服務條例》已明 確禁止幼兒中心對兒童進行體罰。此外,專業人員應接受其在認可工作崗位的相稱強 制性保護兒童培訓。
七、弱勢兒童數據庫:修訂兒童福利政策和分配相關資源必須具備清晰齊全的弱勢兒 童數據庫。數據包含了處於危機中的兒童群組之狀況和需要,接受院舍照顧的兒童的 身心健康及福祉亦需仔細檢視 (見附頁)。
八、更廣泛的舉措:把握汲取教訓和向前邁進的機會,範疇包括公眾對兒童虐待、兒 童權利、保護兒童和禁止體罰等等的認知。香港社會應在保護兒童方面進行更寬和更 深的研究,並作倡導、及早介入和預防虐待兒童的工作。
本會致力防止各種形式的虐待兒童事件,公眾教育、專業培訓、家庭支援和倡導是我 們的工作領域。除了預防虐兒外,我們的危機介入及治療工作包括透過機構熱線回應 有關兒童虐待的通報、對懷疑虐兒個案安排外展調查,以及後續的處理和跟進。我們 的其他工作還包括為受虐兒童和施虐者提供治療服務。我們的使命是為促進兒童全面 成長和發展,推廣一個關愛及無暴力的環境。
附頁
弱勢兒童數據庫
7a. 兒童虐待的危機因素:
i. 有精神健康或藥物濫用問題的照顧者
ii. 年輕或單親的照顧者
iii. 施行體罰的照顧者
iv. 有家庭暴力的家庭
iv. 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教育、身體或精神殘疾)
v. 有行為或情緒問題的兒童
vi. 貧困兒童
vii. 其他因素 - 教育水平低、不穩定居所、糧食短缺
7b. 受照顧的兒童:父母無法提供持續照顧而需要住宿照顧的兒童。
i. 家庭團聚成功百分比
ii. 永久性計劃成功百分比
iii. 兒童住宿安置變動的數目
iv. 個案社工變動百分比
iv. 需要接受住宿服務至成年的兒童人數
v. 健康狀況包括成長和發展、心理健康、教育狀況等
vi. 照顧兒童處所的狀況,例如處所收容數目、寄養家庭、兒童之家和住宿院舍的 輪候時間、員工人手、培訓、響應式關顧和兒童發展激
勵知識和技巧的狀況
viii. (有需要的兒童是指弱勢兒童,如果沒有接受服務的話,便難以達到合理的健康 或發展水平,這包括沒有在任何保護兒童計劃看顧下的 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