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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議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規定》 意見書

日期: 2021.08.26   
引言
防止虐待兒童會於1979年成立,一直致力消除香港各種形式的虐待兒童事件,推廣關懷及無暴力的環境,促進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及發展。

根據社會福利署保護兒童資料系統,2018及2019年有超過一千宗新呈報的虐待兒童個案,身體虐待佔整體四成多,疏忽照顧個案數字在過去十年更持續上升,情況令人憂慮。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自1994年延伸到香港。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於2011年已建議所有締約國建立通報暴力侵害兒童行為的機制,其後亦於2013年的審議報告中建議締約國採用國家協調框架來處理對兒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強制通報所有案件和採取必要的後續措施。

根據國際防止虐待及疏忽照顧兒童協會於2018年發表的一項調查顯示,在全球參與調查的86個國家中,有71個國家已立法強制通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我們看到政府在改善行政措施以加強保護兒童免受虐待方面所作出的努力,這與設立強制舉報機制 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 。 推行強制舉報同樣需要有清晰全面的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亦需加強社工服務、專業培訓和支援高危家庭。然而,若只透過 加強行政措施以保護兒童的話,我們認為力度未夠,欠缺約束力。過去在自願舉報機制 下,一些 兒童死亡、嚴重受虐 及被疏忽照顧事件的發生正正反映現時機制仍存在漏洞。

本會就「擬議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規定」諮詢文件有以下意見:

1. 本會贊成通過立法制定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機制
兒童是脆弱和易受傷害的,其成長和發展有賴身邊的家人和照顧者給予關愛及適當的照顧。遺憾的是根據社 會福利 署的統計報告,超過七成的施虐 者是受虐兒童的父母、家庭成 員和照顧者,故此施虐者甚少主動求助,受虐兒童亦沒有能力保護自己, 隱藏個案不容忽視。設立強制舉報機制可提高專業人士對懷疑虐兒個案的敏感度及公眾對保護兒童的意識,最重要的是有助相關部門和機構及早發現和識別虐兒個案,加快專業介入提供適切支援,此舉既是保護兒童,亦是維護家庭福祉,以免情況演變到很嚴重甚或致命的地步才被揭露,減少悲劇發生。

2. 哪些人要受保護
根據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是 18 歲以下人士。我們認為 18 歲以下兒童應受保護,一般而言, 16 至 17 歲兒童仍在中學階段,未足以自立,尤 其在性侵犯個案中,15 至 17 歲組別佔第二大多數。

3. 哪些人須作舉報
舉報責任應先從在工作上經常接觸兒童及家庭的專業人士開始,包括校長、教師、社工、輔導員、幼兒工作員、醫生、護士等,憑藉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判斷,可根據指引先對個案作初步辨識和評估,若有合理懷疑或相信有兒童受傷害 虐待 忽略,就必須於指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 執法機關舉報,可避免有關兒童遭受進一步的傷害 虐待。
有證據顯示,體罰 虐待兒童的嚴重程度會隨著時間而變本加厲,及早得到專業介入至為關鍵;否則,後果可能非常嚴重。舉報者無須知悉或證實確有其事,也不需 自行開展調查。在專業人士強制舉報機制運作成熟、資源及支持配套完備、宣傳教育奏效等情況下,才探討全民強制舉報的可行性。

4. 如何界定須舉報的懷疑個案類型
各類虐待兒童行為都會為兒童的身心健康和發展帶來不同程度的傷害及影響,儘早接受適當的治療和輔導服務尤其重要,有助康復進程。就保護兒童及促進兒童福祉而言,所有類別的懷疑個案,包括身體傷害 虐待、性侵犯、疏忽照顧、心理傷害 虐待,還有兒童目睹家 庭 暴 力 等個案均須予以舉報。

5. 如何界定沒有按照責任 舉報個案的適當罰則水平
我們贊成工作小組認為罰則水平應與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和被定罰人的參與程度相稱,最高可處監禁 3 年。對於因某些原因而故意虛報的人士也應訂立罰則,可依循現行有關條例罰款 2000 元或監禁 6 個月,以確保個案舉報的質素。

6. 如何保障舉報者的權益
為釋除舉報者的疑慮,法規需訂明對舉報者的保障,例如:保證舉報者的身份保密,其資料不會外洩;若舉報者是遵從真誠報告的原則,即真心相信個案 事件有或沒有懷疑虐兒的元素而決定舉報或不舉報,並能提出理據,即使最後發現事實與其判斷不同,又或指控不成立,舉報者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總結
為兒童提供全面保障需要在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上互相配合。 設立強制舉報機制亦需要有完備的支持配套,包括:調配資源以增加人手配置和分工、建立分流系統處理不同危機程度的個案、專業同工培訓計劃、社區宣傳教育等,機制開始運作後仍需持續檢討,評估成效和適時制定修補方案,使強制舉報機制真正能發揮安全網的角色。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
黃翠玲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