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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平台 —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

日期: 2026.01.20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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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日(一月二十日)生效。《條例》規定社會福利界、教育界和醫療衞生界的25類指明專業人員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盡快舉報。

任何指明專業人員若違反《條例》下作出強制舉報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條例》同時為指明專業人員提供保障,禁止任何人故意阻止或阻礙任何指明專業人員作出舉報,或披露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身分。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表示:「《條例》的生效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標誌着香港在保護兒童工作方面的重要里程。」

有關保護兒童的資訊,請參閱網頁(www.childprotectiontraining.hk/home)。
 
 
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0時00分


資料來源: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1/20/P2026011900498.htm




「舉報平台 —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

平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立,以供《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下的指明專業人員(「強制舉報者」)根據法定要求舉報懷疑嚴重虐待兒童個案。
https://www.mrr.gov.hk/mr

如遇緊急情況,請致電999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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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報平台以書面提交資料的應用手冊(2026年1月)     
繁中       简中       英文
(以上資料或有更改,請參閱社會福利署網站以獲取最新資訊。)



嚴重傷害

1. 任何危及兒童的生命的傷害,或任何危及兒童的身體健康而 急需醫治的傷害,包括—— (a) 喪失任何肢體或其功能; (b) 喪失視力或聽覺; (c) 任何內臟的損傷; (d) 任何骨折; (e) 身體表面的燒傷; (f) 導致神經線、肌肉或肌腱損毀或導致大量出血的損 傷;及 (g) 喪失知覺或知覺受損。

2. 任何危及兒童的心理健康或發展的傷害,包括—— (a) 精神錯亂;及 (b) 長期的心理創傷, 但不包括任何應對平常生活變故上的情緒反應 ( 例如感到困 擾、悲傷、恐懼和憤怒 )。

3. 任何由脅迫或誘使兒童參與以下作為,所造成的傷害—— (a) 強姦; (b) 亂倫;(c) 肛交; (d) 性交;或 (e) 任何嚴重猥褻作為。

4. 任何由某兒童的負責人的疏忽照顧所造成的、危及該兒童的 生命或健康的傷害,包括—— (a) 沒有為該兒童提供必需品,以維持其生命或健康; 及 (b) 將該兒童置於危及其生命或健康的情況 ( 例如容許 該兒童接觸或服用任何危險藥物或物質 ) 或環境。


資料來源:
https://www.mrr.gov.hk/mr/Schedule%202%20to%20Mandatory%20Reporting%20of%20Child%20Abuse%20Ordinance_Chi.pdf 
https://www.mrr.gov.hk/m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