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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

Date: 2024.08.28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
2024年第23號條例A2828


背景:
2021年4月法庭就一名5歲女童受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作出裁決,再度引起社會關注嚴重個案舉報不足的情況

理念:
以保護兒童為政策目標,及早發現和介入嚴重個案


立法進程:
  • 2021年7月政府成立跨政策局工作小組
  • 2023年6月2日《條例草案》刊憲
  • 2023年6月14日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 2024年7月11日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草案》及修正案
  • 2024年7月19日《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刊憲
  • 2026年1月20日《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生效

釋義:
  • 主管當局–社會福利署署長或警務處處長
  • 法庭–包括裁判官
  • 兒童–未年滿18歲的人
  • 負責人–就某兒童而言,指已年滿18歲並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的人
  • 指明專業人員–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
  • 舉報–指根據第4(1)條作出的舉報
  • 關鍵時間–指明專業人員察覺有第4(1)條所述的理由的時間
  • 嚴重傷害–指任何附表2所指明的傷害
何時須作出舉報:
(1) 如指明專業人員在以指明專業人員的身分工作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兒童在關鍵時間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則該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遵照第6條(對舉報的規定)作出舉報。

(2) 在以下情況,指明專業人員無須根據第4(1)條作出舉報–
(a)指明專業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有關嚴重傷害–
(i) 純粹由意外造成(非因負責人的疏忽照顧);
(ii) 純粹由(或將純粹由)兒童自己造成;
(iii) 純粹由(或將純粹由)其他兒童造成(不包括涉及性的作為)。
(b)主管當局已在關鍵時間或之前,就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大致相同嚴重傷害;或該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大致相同實際風險向該人員作出告知;
(c)該人員已在關鍵時間之前作出舉報;
(d)該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專業人員已在關鍵時間或之前作出舉報。

對舉報的規定:
(1)須向主管當局作出
(2)須載有–
(a) 識辨有關兒童而言屬足夠資料
(b) 第4(1)條所述的理由
(c)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聯絡資料
(3)須以社會福利署署長指明的方式作出


任何指明專業人員違反第4(1)條,即屬犯罪:
(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或
(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免責辯護:
(1)指明專業人員如確立自己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就違反第4(1)條有合理辯解;
(2)延誤舉報:指明專業人員如確立–
(a) 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符合該兒童的最佳利益;及
(b) 已在延誤其間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所需的行動,以保障該兒童的利益。


強制舉報者指引
  • 指引並非附屬法例
  • 舉報決策流程圖
  • 輔助分析框架
  • 個案情境範例

對指明專業人員的保障
舉報作出前的保障:
  • 任何人不得故意阻止或阻礙指明專業人員作出舉報;或施加任何具有上述效果的指引或規定
舉報作出後的保障:
  • 禁止披露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身分
  • 指明專業人員不會僅因作出舉報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